- 伍、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
- 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估之投資開發費用 ,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開發建物樓地板進行抵付作業。其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 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建物權值,係將開發建物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 獎勵容積權值而得,即 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係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發費用可作為 分配建物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建物興建成本、第十一點投資稅管費用及第十 三點期待利潤,惟應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 [BC×( 1+ m%)-Δ RC]+( S-rT)× 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建物之權值,應為第一款所稱土地所 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建物權值與前款所稱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 (( S-rT)-ΔBS),該差額占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建物權值之 比率,即為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比率( [( S-rT)-ΔBS]/( 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益轉換。但雙方另 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 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契約書或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 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理。
- 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建物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三款土地所有 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 [( S -rT)-Δ B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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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