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區位選擇作業
- 二十一、各區位權值得參考投資人所評估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及本府核可之協商方案,並經 由雙方協商議定,以作為權益轉換基準。 各權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以議定之各區位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 與區位。
- 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應與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合併進行區位選擇作業, 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但市地主選配之各區位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 上而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整一戶時,應由投資人依各區位議定價格讓售予市地主 以補足至一戶面積。
- 二十三、為進行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捷運局應先行於捷運局官網上公告辦理期間 ,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由投資人代本 府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一)優先順位為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 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 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前述權益關係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需先 行協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協議,倘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 時,得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若未於公告期限內回復本府區位意願調查或完成區位選擇,視同放棄 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定區位時,僅得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 。 第一項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轉換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產權方式取得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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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