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權益協商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
- 二十四、捷運局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開發建物總權值估價報告書與專業營建管理廠商之建物 興建成本鑑定報告書,應由捷運局委託第三專業單位或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報告書初 步審閱作業後,邀集受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與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及投資人召開各 開發案專案會議,經協商討論後研擬各開發案權益協商之初步概念評估,再行提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組 」進行權益協商事項審查作業。
- 二十五、報告書經審查並完成修訂後,捷運局應依有效報告書內容,併同本原則規定之評估 方式製作權益協商方案。 前項權益協商方案,至少應包含以下述條件為基礎所評估之權益分配、委託建造費 用及區位選擇方案: (一)有效估價報告書中開發建物總權值為中位數者,若中位數無相對應之報告書 ,取離中位數最近且偏高者。 (二)鑑定報告書中建物興建成本為最低者。
- 二十六、捷運局完成評估與擬訂之權益協商方案,應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由捷運局依據審議通過之權益協商 方案與投資人進行協議。
- 二十七、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就權益協商事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在交付 仲裁或民事訴訟前,應依下述程序進行代為協調作業: (一)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申 請後,由捷運局召開代為協調會議進行權益事項協調。 (二)市地主(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申請後,由捷 運局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 進行代為協調。
- 二十八、捷運局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投資人應依議定內容製作權益轉換協議書,以利 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俾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產權登記與交屋作業之基準。 前項權益轉換協議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與結果、委託建造 費用、各樓層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位分配結果及產品設備之品項、等級與配置等 內容。
- 二十九、倘捷運局已執行鑑價作業,而開發案變更設計致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結果顯有 重大影響時,應依下述原則進行權益轉換作業: (一)開發案於權益轉換協議書報府核定前進行變更設計時,捷運局應依變更設計 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仍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 鑑價作業。 (二)開發案於權益轉換協議書報府核定後進行變更設計時,開發建物中已完成協 議之區位並載於權益轉換協議書者,不變更其權益。但因變更設計致開發建 物權值變動者,就其增加權值部分,各權益關係人依權益轉換協議書所載之 權益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後,再選擇相對應增加之區位或找補現金。投資人應 依前述議定內容修訂權益轉換協議書,並提送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 前項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提出變更設計者支付,且不計 入權益轉換之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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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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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