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 二十六、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下之捷運設施面 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計算。 (二)開發大樓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施部分,餘分配方式 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計算。
- 二十七、開發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本點所稱共有部分項目,除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 、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 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 算。
- 二十八、開發案內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依前二點規定辦理,但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聯字第10830120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