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2 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演 練、稽核、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受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不得洩露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知 悉之秘密。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主管機關 得協調指定其中一個或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獨或共同辦理本法 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 第 33 條本法所定資通安全事件,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 關應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34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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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953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行政院院臺安字第1141033966號令發布定自11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