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先期作業
- 十二、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函頒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類工程專 篇範例擬具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主計處組成工程單價專案小組初 審。
- 十三、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請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五、各機關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等,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 初審。
- 十六、各機關資訊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送請本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七、各機關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八、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 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規定,送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 參與預算提案專案小組初審。
- 十九、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二十、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二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五千萬 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與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外,餘均 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 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秘書長主持之預 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二十一、研考會依第十九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各 機關概算初審意見,提報副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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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1
一百十一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3427號函訂定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