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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公預字第112300084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第七章 附則
  • 四十、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 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分析說明。
  • 四十一、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 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 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 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至各機關(構 )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則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 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四十二、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各監督機關應依其設置自治條例,將 其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 ,送請市議會審議。
  • 四十三、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計處定 之。
  • 四十四、本市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四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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