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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 伍、光環境
  • 十一、夜間有開放使用之公園應有適量之照明設施,並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公園夜間照明設施之照度標準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1.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總號 15015 ,類號 C4500戶外景觀照明燈具之照度標準,並規 劃適當之配置方式、遮光角度及遮隔形式。 2.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色溫以 3000K以下,演色性( Ra)值大於70為原則。 3.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應考量燈具溫度、防水係數與 外觀造型等,亦應考慮後續管理維護修繕因素。 4.人行步道動線沿線須設置適量燈具,達到具有人行安全最 低照度,以維公共安全。 (二)公園照明燈具之配光以向下照射為原則,若為塑造特殊夜間 效果而設置向上照射照明燈具時,應適當設置遮罩,避免造 成眩光。 (三)公園內指定為生態復育區,其照明設計應考量不同物種之棲 息特性及夜行生物之棲息場所減量設計,營造不同物種生物 之生存環境。對生物影響時,須個別加燈罩、或遮光板。 (四)水系地區、山系地區及依山地區之公園,應避免干擾生物棲 息場所,以不設置或低光源設計為原則,惟主要路徑、廣場 及階梯仍需滿足其正常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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