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五、本所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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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35、44點條文;並於同日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