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北市資治字第1153001642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30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局個資安全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相關組織權責依本局個人 資料保護組織程序書辦理。
  • 四、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 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本局資訊與個資安全組織程序書所提關於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 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六、本局由個人資料保護專人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 (一)本局與其他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通報事項。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個人資 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