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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
  • 捌、計畫考評作業:
  • 十八、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中,年度作業計畫內容屬工程決標後至營運啟用 階段者,於年度終了時,應辦理考評作業,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辦理: (一)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實際執行期程未逾六個月者。 (二)原列管計畫已撤銷者。 (三)執行過程中依第十四點完成計畫調整,惟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
  • 十九、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年終考評作業,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作業、研考 會初評作業及本府複評作業三階段,初評作業得併同期末查證作業 辦理。 研考會依主辦機關自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彙整初評資料後報府 完成複評作業。
  • 二十、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重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 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件一)辦理 。 依據各考評項目之考評意涵及評分標準辦理考評作業,最高為五分 ,最低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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