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計畫獎懲作業:
- 二十一、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協辦機關及參建機關 應依第十九點複評作業結果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二十二、計畫考評成績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 下: (一)優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 計畫考評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 計畫考評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 二十三、計畫考核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獎懲基準 表」(附件二)辦理。 應完未完計畫次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行政獎勵。
- 二十四、由府列管重大計畫考評獎懲對象,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主辦 人員為主。 專案管理人員及協辦人員可酌予獎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 辦人員,如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時,以獎懲計畫之平均成績 辦理獎懲作業。
- 二十五、由府列管重大計畫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 ,惟該計畫之成績不計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 二十六、由府列管重大計畫如有協辦機關或參建機關,其獎懲作業由主辦 機關併同辦理,各項人員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機關。
- 二十七、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計畫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 成績;團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列管計畫成績之總平均,其考核等級及行政 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獎懲基準表」(附件二) 辦理。應完未完計畫次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納入團 體成績計算。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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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