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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95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一章 總 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
  • 二、九十年度之預算期間,係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十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之預算;其僅關於營業基金部分 者,稱營業基金預算,僅關於非營業基金部分者,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以減少虧損,追求最高盈 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應本自 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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