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三、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主管機關轉知管理 機關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彙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
- 十四、各管理機關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如單位預算並 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十五、各附屬單位預算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 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蓋,併同附屬單位預算送市議會。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95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