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 則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審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各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 ,如須以聿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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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95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