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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主一字第091057091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0年12月11日起生效
  • 第六章 附則
  • 三十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發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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