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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4
全部
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及 償債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 第 2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臺北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修改預算有 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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