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
- 第 3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於預算執行前,應按法定預算及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 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內容如左: 一、總說明。 二、收支盈虧(餘絀)估計。 三、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 四、資金運用計畫。 五、資本支出計畫。 六、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七、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二期,於各該期計畫實施前十日內,其 為各主管機關者,送由本府核定;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或基金者,送 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用作年度考核之依據。
- 第 4 條前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 )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資 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列。但 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