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預算執行之程序
- 第 5 條附屬單位預算各項成本與費用支出,劃分為固定與變動二部分,固定部分應 受法定預算之限制,變動部分應受法定預算變動率之拘束。在預算執行期間 ,確因市況變動及業務擴增,致固定部分不能受預算變動率拘束時,應報經 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處理。
- 第 6 條各成本及費用科目(總帳科目)間不得相互流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用途別 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受左列限制: 一、用人費用不得流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二、公共關係費不得流入。 各用途科目流用,除前項限制外,其預算流出入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並將流用情形填具預算流用申請表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 、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7 條資本支出,應依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嚴格執行。如因業務實 際需要,必須調整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進行中,因收入短少或財務狀況不佳,或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 效益,應予減少、緩辦或停辦。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 ,並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 主計處。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必須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調整列支,而不影 響原計畫目標,其調整數未達預算百分之二十者,得由事業機關首長核 定後辦理。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填具預算調整申請表,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工程計畫內不同總帳科目間之調整列支,或因外 在因素,須修正計畫,而不變更原預期目標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 府核定,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8 條資本支出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得依預算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依規定程序辦理,並應 補列以後年度預算。
- 第 9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營繕工程及購置設備預算之執行,準用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