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12 條各基金管理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預算流用、併入決算等有關經費案 件,應由各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第 13 條財政局、主計處及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預算之情形,得 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費用 、固定資產等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簽報市長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 。 各基金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修 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 第 14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之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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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4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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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