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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3579號函修正全文24點;並自115年3月26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府各機關年度預算籌編過 程中,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相關作業組織、程序及原則,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係就技術、經費、政策、效益、時間等面向 ,評估計畫的合理性、重要性及適法性,並提供計畫內容或經費通過 或調整建議。
  • 三、名詞定義: (一)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設立之局、處 、委員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及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與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資訊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三)科技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科技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四)本年度:指編列資訊計畫或科技計畫之年度。 (五)上年度:指本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即實際撰擬及審查資訊計畫或科 技計畫之年度。
  • 四、資訊及科技計畫格式、內容、提報期程、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 則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另訂之。
  • 五、資訊及科技計畫應符合本府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則。
  • 六、工作計畫如同時適用資訊計畫及科技計畫者,應優先提送科技計畫審 查。
  • 七、資訊計畫應按其預算類型(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分 別編列,並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提報審查。 資訊計畫之經費編列額度,於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財 源須由單位預算撥補(市庫挹注)或附屬單位預算為虧損(短絀)者 ,以不超過各該預算類型上年度法定預算數(不含科技計畫)為原則 。
  • 八、資訊及科技計畫如有符合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之基 金用途範圍項目者,優先由該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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