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3579號函修正全文24點;並自115年3月26日生效
  • 參、科技計畫先期審查
  • 十七、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科 技計畫。 (二)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四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府副秘 書長以上層級長官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 局局長兼任,其他審議委 員由資訊局局長指派之簡任人員一人 及資訊局局長遴聘之外聘專家學者一至二人組成。 (三)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 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 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一人,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 十八、資訊局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人 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科技計畫 審議委員會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十九、科技計畫以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
  • 二十、個別科技計畫經本府審認屬重大政策,或具明確發展需求與推動迫 切性,且經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評定為合格,始得參與科技專案額 度分配。資訊局應參酌各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結果進行額度分配 ,至科技專案額度用完為止。
  • 二十一、科技計畫審查結果不受理機關申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