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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5300298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5年4月1日生效
  •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六、主計處就審查各基金所編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小組初審 結果,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基金對於所編概算內 容之說明。
  • 二十七、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簽報市長核 定後,通知各基金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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