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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530063762號函修正第33點條文;並自115年5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三十三點修正總說明(115.05.28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升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於七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七 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為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 為達精簡法規、便於遵循之目標,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文公開作業原則停止適 用,並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將其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納入本要點規範,明定市政會議 紀錄、本府重大政策公文、各機關業務會議等紀錄及其他公文之對外公開程序,並隨 時檢討不予公開公文之必要性,爰檢具本要點第三十三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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