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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8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60、92、101、153、240、269、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82-1~282-3條條文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2.08.28 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原為行政院地政署於三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訂定 發布,名稱為地籍測量規則,後經內政部於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共歷經十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為簡化建物第 一次測量作業、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新增建物產權測繪登記簡化規定及 納入既有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規定,本規則確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修正本規 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圖根測量之距離測量得以電子測距儀或鋼捲尺測定之,為符實際將銦鋼尺修正為 鋼捲尺。(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二、配合經濟部推動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與國際接軌,並使用國際單位制。( 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 三、刪除計算面積時圖紙伸縮誤差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 四十條) 四、配合家事事件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增列暫時處分及清算登記等限制 登記類別,並新增規定管理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 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得準用之。(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九條) 五、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 六、配合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但書,新增建物標示圖之繪製及查對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 七、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修正 條文第二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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