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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5131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52、153、162、221、238、262、273、282-1、291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09 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原為行政院地政署於三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訂定 發布,名稱為地籍測量規則,後經內政部於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共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為精進 建物測繪登記相關業務,釐清建物測繪登記相關問題,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 進,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使用儀器設備,應定期辦理保養校正之規範。(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一) 二、配合實務執行現況,修正宗地面積之單位及小數點以下位數計算規定。(修正條 文第一百五十二條) 三、部分文字調整修正。(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 一條) 四、土地圖簿面積如有不符將影響人民權益,因此於辦竣更正前應讓第三人有知悉其 不符情形之機會,爰新增圖簿不符相關資訊得辦理註記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 百三十八條) 五、現行已有「建物測量圖」之調製及保存等規定,惟該圖未納入辦理建物測量應備 文件項目,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二條) 六、修正建物地下層及附屬建物測繪規定,建物地下層以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 範圍為界,並刪除「屋簷」及「雨遮」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七、為推動向量格式建物測量成果圖,增訂依本條以轉繪方式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者 ,其成果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並調整第一項但書規定部分文字。(修正條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 八、辦理建物測量除另有規定外均應至現場實施勘測,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之 規定已非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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