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 5.08.13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一 月十一日修正後,經多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日。為符現行法令 變革及工程實務執行所需,並參照行政院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院授工技字第一一五 0二00七八五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四點,爰修正本 要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府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府授資策字第一一二三00一七八八號函廢止「臺北 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於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授資策字第一 一五三00三五七九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爰修正第五點第二項前段文字,以符本府現行資訊計畫審查相關規定。(修正 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近年物價大幅波動,另考量近年本府工程人員離職率高且就職率低,且技術 類或需專業證照之職務代理性質,短期約聘僱人力召募不易或流動性高,且現行 聘用人事費用,較難具實質吸引力,影響人力遞補時效。爰參照行政院一百十五 年七月十五日院授工技字第一一五0二00七八五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調高工程管理費提列比率相關基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土字第1153020324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15年8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