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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342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127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13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3月31日施行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修正總說明(115.03.30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配合一百十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條 文,增訂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加倍處罰並責令檢驗;另配合 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總統公布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提高機車駕駛人以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及汽、機車駕駛人手持、吸食或點燃香菸駕車致有影響他人行 車安全之處罰金額。此外,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將對交通安全有重大危 害之特定違規累犯之駕駛行為,將其納入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象,爰修正本細 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將責令檢驗納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應記明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條附表) 二、提高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罰金額。(修正第二 條附表) 三、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修正,於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 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備註欄位增加說明,一年內違反同一條項 每達三次;其為營業大型車每達二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第二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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