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115.01.30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九 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並自同日施行。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 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 十五條第四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 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及八十七條修正 條文,加重無照駕駛、未停讓行人、汽車駕駛人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併排停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行 人未避讓執勤中緊急任務車輛及闖入平交道等罰責及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 時亦適用酒駕吊扣牌照規定,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爰修正扣繳汽車牌照及併同 處罰汽車所有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二、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條文,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高等行政法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 三、配合本條例相關修正條文,爰修正第二條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修正第二條附表)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1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4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18、45、65、65-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