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14.11 .19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施行。為推動唾液毒 品快篩試劑成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檢測工具,並明確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 劑測試檢定之相關檢測及拒絕配合實施測試檢定處置等程序,爰增訂本細則第十九條 之四。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1590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4877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19-4條條文;並自114年11月1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