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3.19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訂頒實施,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一零六 年九月二十日及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各修正一次。茲為落實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爰擬具本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體例,依本規定各點 之要旨新增各章節名稱。 二、基於地方自治原則,本局除依本規定及車輛管理手冊調派、使用、管理公務車輛 外,本規定未明定部分,亦得依臺北市政府自訂之自治規則或其他行政規則辦理 。(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增訂用詞定義,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現行警用車輛管理業已整合於警政署警用裝備管理系統項下之子系統,爰配合增 列登錄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五點) 五、刪除政府機關借用本局公務車輛之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六點) 六、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已全面電子化,刪除隨車攜帶備檢之規定,並作 點次調整。(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公務車輛私用之態樣,並列舉公務事由,以資遵循。(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明定各單位應指定車輛管理人員、保管人及其工作職掌內容。(修正規定第八點 ) 九、明定一般公務車、十人座以上大型警備車、勤務用車、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之 核派權限等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十、明定勤務用車、巡邏及偵防機車、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之使用登記規定。(修 正規定第十點) 十一、明定使用一般公務車之派車單申請時機及審核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至第 十三點) 十二、明定一般公務車、十人座以上大型警備車、勤務用車、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 之使用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至第十七點) 十三、增訂本局人員得因婚喪事由借用公務車輛,以及因往返本局人員及親屬奠儀會 場得經核准使用公務車輛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四、明定油料管理及保養維護。(修正規定第十九點至第二十二點) 十五、明定人員管理與獎懲。(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後字第1153056002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5年3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