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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124485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12月29日生效
  •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員成績評量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4.12.29 修正)》 現行「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員成績評量要點」(下稱本要點)為應研習業務執行 需要,並使研習員成績評量規範更臻明確與客觀,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為使文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七點) 二、統一評量用語,將原「學業成績與生活表現成績」修正為「學習表現成績與綜合 表現成績」。(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三、修正研習班成績經成績評量會議審議程序及修正總成績同分之比序規定。(修正 第三點) 四、修正研習成績合格門檻。(修正第四點) 五、調整公假認定規定,增列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指派之業務。(修正第八點) 六、刪除因請假之部分成績評量規定。(刪除第十點) 七、新增本要點核定單位。(新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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