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 修正總說明(114.09.16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並自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因應廂 式平頭小貨車於商用設計需求日益漸增且為加強管理相關鈑金件安全品質,於檢附由 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之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結構計算書),及該檢測機構至從 事改裝之汽車車廠實地查核證明文件後,開放廂式平頭小貨車車頂鈑金件可循車側鈑 金件方式,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符實務需求兼顧行車安全;茲因依現行條文 規定堆高機必須以貨車載運,而農業機械及特殊吊車起重機械均可合法申請號牌或牌 證,因應配衡型堆高機作業需要,於貨叉應可收折及裝設相關防護配備後,適度開放 得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及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以符合實務需求兼顧道 路交通安全,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汽車臨時牌照使用天數之數字表示形式。(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二、因應廂式平頭小貨車於行動餐車之商用設計需求日益漸增且為加強管理相關鈑金 件安全品質,於檢附由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之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結構計 算書),及該檢測機構至從事改裝之汽車車廠實地查核證明文件後,得向監理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 三、有鑑於專門從事起重運搬及安裝工作之配衡型堆高機與一般工廠內使用的堆高機 不同而有行駛道路實務需要,爰增訂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 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規定。(修正條文 第八十三條) 四、考量配衡型堆高機作業需要及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於貨叉應可收折、裝設八項 相關防護配備,並經檢測合格、道路主管機關核准且單次行駛距離不超過三公里 前提下,適度開放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另為因應配衡型 堆高機應配備之安全設備與其他動力機械有所不同,為明確規定保養檢查項目, 增訂專供配衡型堆高機使用保養紀錄表,俾利管理遵循。(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 之一及新增附件十八之一) 五、為確保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時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爰增訂行駛道路時,應遵守之 規定。包括其不得直接左轉、不得運載貨物及牽引拖曳,並於駕駛艙所附座位以 外不得搭載以外之人員等相關限制;另外,配衡型堆高機駕駛人除本即應領有勞 動部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照外,同其他動力機械應依其總重量領有相對應之駕駛 執照,併予說明。(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二)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860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36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9、83~83-2條條文、第23、24、39-1條條文之附件十五;增訂第83-1條條文之附件十八之一;並自114年9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