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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07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5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51、52、75、76、133、144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六、附件十、第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二、附件十六、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之三、附件十三、附件十七、第39、39-1、41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39、39-1、42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一;增訂第55-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刪除第71~74條條文;第39、39-1、52、55-2、133條,定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第51、71~75、76、144條,定自115年3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1.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因 國人汽車常有黏貼隔熱紙之情形,須確保汽車駕駛人行車視線清晰及視野完整;另為 配合總統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修正條文,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汽車駕駛人行車視線清晰及視野完整,以維護交通往來安全,並因應實務 檢討相關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 二、配合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修正條文,將本規則所涉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方 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納入汽車修護技工檢定 及管理辦法,爰酌修或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第 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 條) 三、鑑因「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配套修正為「受終身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 五十二條) 四、明確規範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等情形處分,本不得藉 由駕駛執照互惠使用規避我國駕駛執照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二) 五、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修正條文,明定行人未避讓執勤中緊急任 務車輛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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