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1841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0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8~39-1、41、42、83-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四;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1.02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並自同年九月三十日施行。鑑於近年運輸業駕駛人 力短缺,致尖峰時段國道客運出現運能不足情形,經參考國外經驗,開放公路汽車客 運業者使用雙層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考量現行黃牌交通車,從號牌顏色 已足以供辨識車種,且為使車體塗裝整體色彩、美觀漂亮,檢討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 通車業務之車輛車身標識規定,及配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已更名為台灣塗 料工業同業公會,修正公會名稱;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 始需配備前導後衛車輛之實施時間,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得使用雙層大客車營運行駛高快速公路路線,爰將市區雙 層公車名詞修正為雙層公車,並將雙層公車增列可供公路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 車使用。(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一條) 二、因應雙層公車得作為國道客運車輛使用,為維護雙層公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安全, 爰修正雙層公車全高規定,明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可行駛高快速公路路線之雙 層公車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另配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車輛車身規格規 定,針對走道有效寬度已調和聯合國 UNECE R107 規定,爰修正附件六之四將雙 層公車走道有效寬度,由三十二公分修正為四十五公分。(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 三、檢討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車身標識規定,及修正同業公會名稱。 (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四、修正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五年起應配備標識前 導及後衛車輛隨行。(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