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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1841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0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9、24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 5.01.02 修正)》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並自同年六月三十日施 行。為因應實務需要及開放雙層公車行駛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爰修正本規則第九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實務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因出口匝道車流回堵至主線路肩,致原開放行駛 路肩之車輛出現停等,衍生違規爭議,爰於現行不得行駛路肩規定,增列於鄰近 出口匝道路段之路肩,經公告或依標誌允許駛出匝道停等續行者,不在此限之但 書,俾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適度開放雙層公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修 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鑑於拖吊車或救濟車受管理機關委託移置車輛者,係有維護公共利益讓道路暢通 之考量,為利相關拖吊救濟車輛於執行拖吊救濟任務遂行考量,爰增列拖吊車或 救濟車受管理機關委託移置車輛者,免予過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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