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5.15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 歷經二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為提升國際 機場旅客服務品質,維持機場交通秩序,並因應網際網路平臺(包括行動應用程式) 提供預約載客服務之計程車營運模式日趨普遍,爰增訂試辦管理專章,由各機場視實 際需求,先行於特定機場、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實施,俾利兼顧既有營運秩序與安 全管理,並滿足旅客多元交通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預約計程車、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及參與試辦業者之定義。(修正條 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增訂機場辦理試辦之依據及程序,規範擬具試辦計畫之記載事項、公告方式及業 者申請參與之規定;並針對參與試辦業者所媒合派遣之預約計程車,增訂不受應 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及現行營運方式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 三、增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得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臺北、高雄國際航空站依試辦計畫辦理申請審查及管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 十一條之三) 四、增訂參與試辦業者違規之情形,得要求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其參與試辦資格之 處置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