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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府授衛醫字第115314066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機關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9月29日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自116年01月0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5. 09.29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各項活動之 支援救護工作,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 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迄今僅修正一次。為使支援救護工 作之服務範圍及申請流程更臻明確,並考量本要點已多年未修正,爰依本府實際業務 需求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名稱依本局實際執行情形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支援機關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二、參酌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大型群聚活動定義,修正本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受理各機關申請支援救護工作之服務範圍。(修正規定第 二點) 三、明定各機關申請支援救護工作之程序、申請表載明內容、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聯醫)配合執行方式及未經衛生局審核同意之活動處理方 式。(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五點) 四、明定由衛生局負擔經費之活動類型與北市聯醫收費項目、基準及計費方式。(修 正規定第六點) 五、明定由衛生局負擔經費之活動,北市聯醫醫療量能不足時之因應作為。(修正規 定第七點) 六、明定各機關經衛生局同意支援救護工作之活動因故取消或延期時之因應作為。( 修正規定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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