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5.02.05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 授權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新增二氧化碳捕 捉後封存場址之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環境影響評 估主管機關管轄分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