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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5、6、9條條文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4.11.12 修正)》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 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 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 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 第六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 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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