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8.26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施行後,曾 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鬆綁公務人員提敘 制度,以提升具公部門服務經驗者報考公職之誘因,又為配合現行相關人事法規之修 正及政府審核實務作業之改變,爰修正本細則相關規定,計修正四條、刪除一條,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與人事及會計實務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 並刪除由人事單位將新到職者之送審日期及文號通知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應將未 依法支給俸給之案件層轉銓敘部辦理等不合時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二、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刪除第十八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 之規定,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