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總說明(11 5.03.17 修正)》 臺北市市政中心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於八十二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一 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彈 性上班要點)及全文十點,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五點及刪除原第十點規定 ,並分別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五點規定,及於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日修正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為強化本府友善生養職場,增加員工育兒、照顧家庭成員及照護自身健康之彈性,以 及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 放假處理要點」已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補行上班之規定等,本次修正彈性上班 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第四點第四款「各機關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 且補行上班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星期五之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辦理。惟各 機關得視業務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之規定。 二、明定員工本人有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情形,及有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特 定情形之家庭成員需求者,得向機關申請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班時間 為上午七時至十時,下午四時至七時。(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請假之計算時間為「每日上班時數加請假時數應滿八小時,且均須於彈性上 下班時間內」,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021號函修正第4、5、9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