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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考字第1123007317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8.29 修正)》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於八十二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彈性上班要點)及全文十點,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五點及刪除原第十點規 定,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第五點規定。 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營造本府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落實本府對性別友善、兒童權利 、身心障礙者照護等人權保障事項之友善作為,使本府員工得以適度照護於懷孕期間 之配偶,同時提供有接送或照顧家庭成員需求(例如送托嬰幼兒、陪同就醫、家庭托 顧等)之員工,可自行調配運用之時間有更多彈性選擇,爰增修彈性上班要點第五點 規定,以支持本市市政大樓各機關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員工於上班前、下班後亦有親自接送或照顧正值懷孕期間配偶之需求,新增 第五點所稱家庭成員之範圍亦包括「懷孕期間之配偶」。 二、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須親自接 送或照顧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向機關提出申請並經 機關同意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班時間,除現行規定「依第四點所定星 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按,彈性時間:上午七時至九時、下午四時至六時) 」辦理外,另增加「彈性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分 至六時三十分」之彈性上下班措施,並明定員工於提出申請時應視實際需要並僅 得就上開二種措施擇定其一實施,以利機關業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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