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7.24 修正)》 審計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於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其後 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其中第四條條文係七十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監察院公告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年。茲因現行法制作業實 務,及部分機關地處偏遠,且所轄機關數眾多,故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通知偏遠地 區相同屬性機關將相關書面或佐證資料,集中至鄰近交通較為便利或較易到達地點, 採行定點查核,俾聚焦有限資源,落實審計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目的,爰修正本施行細 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