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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40157878號令修正發布第8-1、13、15、16-1、19、19-2、26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2日令修正發布第8-1、13、15、16-1、19、19-2、26條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2.02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 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 。茲為因應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實施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措 施,及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外國 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 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者,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為審核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者,請領保險給付之資格 ,定明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之一) 三、定明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如其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 廢止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之規定,改為按日數比例發給,並定明被保險人得選 擇累計滿三十日後,一併向保險人提出申請或分次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之二) 五、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修正施行,定明本細 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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