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5.03.16 修正)》 現行「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係依本局 一零八年九月十日北市教中字第 1083086315 號函修正發布。 鑑於教育部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0140146 號函頒修正公立中 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國民中學由三百七十八元調高至四百五十五 元;高級中等學校由四百二十元調高至五百零五元,調高比例為百分之二十,為考量 學校實務運作,相關教師鐘點費依比例調整。 本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鑒於法規之異動及更名,爰修正本點相關法規內涵,由原「臺北市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修正為「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由原「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費辦法」修正為「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 二、第六點: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依實際教學週數發給金額由每節四百元,修正為每 節五百零五元。 2.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 制):依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每節發給金額由每節五百五十元,修 正為每節六百六十元。 (二)國中: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 間限制)每節發給以五百元為上限,修正為六百元為上限。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482871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3月16日修正第1、6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