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保護勤務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5.13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保護勤務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本規定目前 名稱、保護對象、依據、主管單位、受理及派遣單位、評估小組方式、組成單位及人 員、安全警衛人員遴選條件、勤務人員服勤注意事項及督導、考核、獎懲等規定因世 異時移,已未符實際需求。為符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擬具本規定修正案,修正重 點如下: 一、為定義勤務人員及名稱,本規定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安全警衛勤 務作業規定」。 二、明確派遣勤務之對象、依據及主管單位(修正第二、三點)。 三、明確安全維護警衛人數、期間及資格(新增第四點、修正第八、九點)。 四、修正評估會議方式、成員組成(修正第五及六點)。 五、新增安全警衛人員遴選條件(新增第七點)。 六、修正相關服勤注意事項,重點為:管理、紀律、應勤裝備、越區通報等事宜(修 正第十點)。 七、明確督導考核及獎懲規定(修正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保字第11530682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5年5月1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保護勤務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遣安全警衛勤務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