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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50660335號令修正發布第2、7、18、21、22~22-4、33條條文;增訂第11-1條條文;除第21條第3項自116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04月21日修正發布之第21條第3項,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4.21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由於社會 環境及家庭結構變遷,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越趨多元,照顧困難度增加,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之實務照顧現場帶來諸多挑戰,包括工作人員之身心負荷、流動率及營運成 本均提高等,為回應實務需求,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修正十一條,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修正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托嬰中心應有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以維護兒童安全,另增訂使用樓層但 書規定,以利托育資源布建。(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因托嬰中心面臨照顧人力缺乏之問題,爰參考安置及教養機構現行條文第二十二 條之四規定,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托嬰中心可先進用非專業照顧人員而後補訓。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按安置及教養機構實務現況修正服務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態樣,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四款對象,另檢討安置及教養機構使用樓層之限制並訂定施行日期。(修 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考量安置及教養機構之照顧對象多為兒童及少年混收,為增加機構用人彈性,爰 整併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及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格為保育輔 導人員及助理保育輔導人員。另增訂主管人員代理及兼任之條件。(修正條文第 二十二條) 七、依實務現況,修正保育輔導人員之照顧人力配比,並為確保兒童及少年夜間安全 ,爰增訂夜間照顧人力比,另考量機構照顧人員輪班需要及營運成本,爰參照老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增訂兼任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八、依實務現況,修正社會工作人員及心理輔導人員之人力配比。(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 九、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將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及助理生活 輔導人員資格,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及助理保育輔導人員,爰修正是類專業人員 名稱,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名稱。(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四) 十、本次修正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 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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