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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6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15年5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5.14 修正)》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係於九十四年六 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鑒 於教育部已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並配合「國民教育法」修正相關用語 與規範。為使本市補充規定與上位法規用語一致,並因應當前正常教學化及學生實務 需要,爰修正本補充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補充規定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補充規定之授權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點) 三、修正核心用語及文字。配合母法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家長」 修正為「法定代理人」,並酌修部分條文文字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二點、第 三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二點) 四、增列符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 常教學督導辦法」中有關學習評量之相關規定,以落實教學正常化。(修正條文 第四點) 五、配合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於畢業標準之出席率計算 中,除公、喪、病假外,增列「學校規範之假別」,以維護因特殊事由(如懷孕 、重大變故等)核假學生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十點) 六、刪除過時之入學年度適用條款,並明文規定設有進修部之學校準用本補充規定, 以及本規定之實施與修正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點) 七、規範本補充規定之實施與未來修正之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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