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四點附件一修正總說明(115.07 .13 修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 現為符合臺北市政府約僱、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一點一倍 等規範,衡酌編制機關同一性及延攬優秀人才等情,爰修正本規定第四點附件一,將 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三○點,修正為支俸薪點二五○點。(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5308073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