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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5305336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9日生效
  •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三點修正總說明(115.03.09 修 正)》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為強化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組織編制並厚植領導統御量能,以有效因應臨時性勤、 業務需要,俾提升整體運作效能,爰擬具本規定第三點修正案,原置副大隊長三人, 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大隊隊務。置副區大 隊長二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理區大隊隊務 。爰分別修正為:置副大隊長三至六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分別襄理大隊隊務。置副區大隊長二至四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 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理區大隊隊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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