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修繕管理要點」廢止總說明(114.11.18 廢止)》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轄區內的建築物外牆開口位置或尺寸變更、飾面材料變更之修 繕行為,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修繕管理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北 市都建字第 O九五七四三六八九OO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七點條文。 二、有關建築物外牆修繕行為,查有「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 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辦變使辦法)依循,符合一定條件之外牆修繕行為, 明定無須申請辦理變更使用,不符合免辦變使辦法規定者,仍應依「建築物使用 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另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涉及施 工管理部分,「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已有詳盡規 定。 三、綜上,外牆修繕之建造行為及施工管理既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臺 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 使用辦法」及「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等相關規定 可資適用,且經檢視本要點內容多已不符時需,實有廢止之必要。 四、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本府 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廢止(停止適用):…3.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 的行政規則替代者。」,爰依上開規定廢止本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3012
(廢)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修繕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173124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