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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30875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114年12月04日修正第12點條文,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第十二點修正總說明(114.12.0 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函頒實施 後,嗣配合中央規定修正與因應作業需要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 日、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函頒在案。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 日台管儲一字第一一四二○六八一○○號函,該局為提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實施公 教人員個人專戶退休制度相關退撫儲金繳納作業效率,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完成 之網路版「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儲金繳納平台)於一百十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上線作業,並自作業月份一百十五年一月起供各機關學校辦理儲金 收繳作業。按儲金繳納平台上線後,可提供繳費證明單,各機關學校已無須再檢送繳 款證明及繳費清單等予退撫基金管理局,另補繳年資案件經退撫基金管理局比對同意 後,併入繳費清單繳費,爰修正本作業程序第十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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