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2.18 修正)》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一年頒 定至今,歷經多次修正,本要點共計十一點,本次修正九點。 本要點修正係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工 程管字第一一一零三零零二七零號函、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工程管字第一一二零三 零零一一九號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工程技字第一一二零二零零六四八號函及一 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工程管字第一一四零三零零三九三號函,並為提升廠商對卓越獎之 參與度,與強化卓越獎評審作業之嚴謹度,爰檢討修正本要點,其修正內容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可委託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公共工程,考量代辦機關實際負責工 程各階段之執行,等同於工程主辦機關,為避免參選機關對於主辦機關及代辦機 關等名稱混淆,爰新增說明,以利明確定義參與獎勵之對象為實際執行工程之機 關。(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加水利、建築與設施工程類之內容類型,並調整建築工程類內容說明,分為一 般建築物及特殊建築物,並列舉其類型。(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政府採購法」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將公告金額原 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調整為一百五十萬元,並增訂適用工程金額之定義, 查核金額修正為五千萬元,巨額採購修正為二億元。(修正規定第二點及附件一 ) 四、修正受推薦工程應符合規定之文字,使該規定用語與意旨明確及前後體例一致: 另考量不同工期之工程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之規範期間有所差異,爰參考「公 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將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原規範期間,由推薦截 止日前三年內修正為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修正規定第二點及附件一) 五、參考「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定明發生職災、遭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曾獲得卓越獎之工程等不得被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 名單之期間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六、為避免廠商有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仍受推薦參選,增 列第五款規定工程主辦機關應查報本府之規定,並配合修正第六款第二目增列廠 商聲明書及增修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之聲明事項(修正規定第二點及附件一)。 七、新增推薦之工程如有監察院、審計部、法務部廉政署或勞動檢查等相關機關調查 及檢查情事,應於推薦或實地審查時提供評審委員參考。(修正規定第二點及附 件一) 八、考量卓越獎參選工程有逐年增加之情事,新增如同類別參選工程總件數過多,可 另增設初評小組之規定,並修正初評小組遴選名單除參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委員名單外,亦得由各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之。(修正規定第三點) 九、刪除特定條文之文字,以免設限。(修正規定第六點) 十、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七點及第十點) 十一、修正取消廠商獎勵資格曾發生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之文字,使用語及意旨明確, 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統一用語。(修正 規定第八點) 十二、原「臺北市政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與「臺北市政府評選及獎勵優良營 造業廠商作業要點」已分別停止適用及廢止,且保固保證金相關獎勵內容於第 八點獎勵內容已有說明,爰刪除該規定。(刪除規定第十一點) 十三、為重視生態保育,生態環境維護之措施,將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第二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 規定增列為推薦表附件填報內容。(修正附件一) 十四、為重視公共工程職業安全,增訂施工廠商所屬其他工程(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 程)於查核期程截止日前三年內,曾發生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三人以上罹災 )情形逐項說明。(修正附件一) 十五、避免機關於填報推薦表時漏列相關單位,於附件一表一備註欄增加機關提報參 選案件時,應完整填報欲推薦機關、單位與獎勵對象以推薦表之受推薦機關及 單位為限等文字。(修正附件一) 十六、為讓機關能正確依參選級別推薦,於附件一表一增訂若推薦參選工程於履約期 間有辦理變更契約、增減契約金額,則推薦級別以推薦當時之契約金額認定之 備註文字。(修正附件一) 十七、增修年齡、行動不便等使用者差異於安全、友善及便利性環境之周延考量於評 審標準,而不限於兩性性別差異。(修正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十八、為強化及完備節能減碳措施,評審重點納入碳中和、減碳推動績效及淨零碳排 行動措施。(修正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十九、將智慧建築納入評審標準。(修正附件一及附件三) 二十、公共工程自然生態的涵養與保育,可使工程朝向永續、生態環境邁進,評分指 標環境保育項下評審標準新增植栽(樹)計畫合宜性、樹徑大小、綠覆率、單 位空地面積樹種數量及植栽金額。(修正附件二) 二十一、增修創新科技評審標準,鼓勵各機關於公共工程採用更多新科技,而不侷限 於 BIM 技術。(修正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十二、為強化卓越獎評審作業之嚴謹度,並使各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專 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表單格式一致,新增初評作業評分 表、初評作業評分總表及初評入選建議名單。(新增附件四、附件五及附件 六)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430323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